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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我們組織章程如下


    高雄市納稅者權利保護協會章程

    民國107年4月27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納稅者權利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護納稅者權利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納稅者健立正確納稅觀念。
    二、若有稅務糾紛時協助釐清。
    三、提供稅務訊息供納稅者閱讀應用。
    四、協助財稅機關稅務法令之宣導。
    五、配合政府機關委辦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
    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納稅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工商企業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 宗旨,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
    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贊助會費
    後,為永久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
    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申請書送達本會後
    即刻生效。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永久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三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
    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
    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
    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並得設置副理事長2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或

    理事中提名並應經理事會通過。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由會員請求召開時,經會員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
    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團體
    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0元,永久會員入會時應一
    次繳納5,000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月新台幣200元,團體會員每月新台幣
    1,000元採年繳,永久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
    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
    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
    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